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稳定和发展等目的而收取的会费和捐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会经费是属于纳税的收入,但其计税基础是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却存在争议。
首先,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各种形式的报酬。而实发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总额,扣除各种税费、保险费、公积金等后的实际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将工会经费计入应发工资,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会经费都应当计入应发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会经费计税基础应当是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会会费和捐款的金额。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发放工资时,将工会经费从应发工资中单独列出,明确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将工会经费计入应发工资,不仅会增加劳动力成本,还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纳税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工会经费的计税基础,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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