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将生产任务委托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处理的物资,它的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委托加工物资应被归类为存货。委托加工物资符合存货的定义,它是企业持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预期能获得经济利益的物品。委托加工物资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属于企业所有,因此应纳入存货范围。按照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委托加工物资归类为存货更能反映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真实性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存货。
委托加工物资符合存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持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预期能获得经济利益的物品。委托加工物资作为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物料,具备了作为存货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加工中的半成品,都属于委托加工物资的范畴,其加工前和加工后都符合存货的定义。
委托加工物资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属于企业所有,因此应纳入存货范围。委托加工物资通过加工处理后,其价值将得到增值,这一增值是由加工方为委托方创造的。根据归属原则,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值属于委托方所有。因此,为了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值应计入存货范围内。

按照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委托加工物资归类为存货更能反映其在经济活动中的真实性质。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反映经济活动中的真实情况,而不仅仅是纯粹按照法律条文处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委托加工物资才是委托方所有并用于经营活动的,将其归类为存货更符合其真实性质。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存货。它符合存货的定义,加工过程中的增值属于企业所有,并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应归类为存货。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委托加工物资应被纳入存货范围,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一理解对于正确评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