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是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逐步实现的。1998年,中国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将原来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并为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并实行了“五险一金”的制度,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职工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这个制度中,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了,成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保障内容。这样做的原因是,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生育权益,而且两个保险的目标和对象都是职工,因此合并后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保障水平,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在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前检查、分娩护理、产后检查等。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的同时,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其他保障内容,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总的来说,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提高保障水平,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整合和协调。这也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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